2013-04-30

一、 報名日期:自102年5月6日起至5月8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 13時至17時),為期3天。

二、 報名方式:一律現場報名,報名保障類組身分有數種 以上者,僅能擇一種報名,一經選定即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重複報名2類組以上身分者,納入一般類組應試。

三、 報名地點: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地下1樓會議室(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地下1樓)。

四、 報名應繳文件:應繳表件不齊全者,一律不受理報名。參加甄試者之報名資格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與規定不合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 填繳之表件:報考一般類組及保障類組 者,請依下列順序置放,並自備繳交文件之影本,報名現場不提供影印服務。
1、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 ,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2、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如附件1。身分證正本驗畢後 歸還。
3、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如附件2。
4、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正 本驗畢後歸還。
5、 大貨車或大客車、聯結車等職業駕駛執照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 保障類組 應另行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1、 欲報考保障類組者,除具有報考「一般類組」之資格外,須依「臺北市政 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即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即102年 1 月 9 日前設籍者),具有工 作能力之未就業特定身分者:中高齡失業勞工、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但不包括已領取勞 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學校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2、 各類特 定身分及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 請檢附最近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2 年 2 月 9 日後申請之 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 個月,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
(2)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除應檢 附「肆、報名相關規定四、報名應繳文件(一)填繳之表件」外,亦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報名。
( 3) 下列各特定身分報考人除檢附上述戶籍謄本外,請依下表「應檢附文件」之規定備齊文件報名。

 

職務名稱:102年儲備駕駛

需求人數:50 人

工作地點:台北 市

資格: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程度者。

二、 領有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 之大貨車或大客車、聯結車等職業駕駛執照1年以上者(即101年5月9日以前取得駕駛執照者)。前開職業駕照最 近1年內,其違規點數達(含)6點以上,或駕駛曾經吊扣、吊銷處分者,不得報名(本項採報名後審查,不符合 本項規定者請勿報名)。

三、 本次應考人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依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定,且須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僱用為環保局駕駛: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 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 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者。
(九) 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症,已無法勝任工作者。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 證書,並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不在此限。

工作 內容:
一、 工作性質:擔任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式公務車輛駕駛,負責環境清理、資源回收作業、廚餘 外送、垃圾清運等相關工作。
二、 工作區域:以臺北市為原則,及其他外縣市指定的地點。
三、 凡經 公告錄取者,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甄試簡章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

福利:本次進用之儲備駕駛依行政院頒布之工友管理要點『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所 列之工餉第7級150薪點核支薪給,並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暨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 給要點,核給清潔獎金及駕駛安全獎金,以上合計約新臺幣3萬7,845元。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招考簡章下載

資 料來源:台北人力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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