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買手機、吃飯、坐車、剪頭髮、工作以獲得薪水…。民法基於私法自治,讓每個人想要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人,都可以依自己的行為,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或者負擔義務。可是對於思慮不周的小孩子或青年,法律擔心這些人因為知識、經驗不足,而締結不公平內容的契約,因此必須有一些制度來保護他人,這就是「行為能力」的制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父母)來幫助他做法律行為。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主要涉及民法總則。
焦點一:行為能力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