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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等了!于亮老師在2012年舉辦的國考power up 活動主講的行政法講座出續集囉!這次要講的是「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以及「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兩個重點,精彩指數更勝前兩篇!不多說!馬上開始吧!

于亮老師-教你快速 「鬥」勝行政法!(1)

于亮老師-教你快速 「鬥」勝行政法!(2)

 

 

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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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與未定型行為

這三個圈就是行政作用裡面三個支配型的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從12世紀羅馬時代開始,刑法發展時間可能更早,行政法因發展較晚,只有一百多年的時間,所以會受到民法以及刑法的影響,然而其性質是不太一樣的。大家都知道,民法的核心觀念就是法律行為,當初行政法在發展的時候也想要以法律行為當主軸,便改了一下名字,叫做行政行為。有一些行政行為發展的時間很長,已經把它規定在法律裡面了,其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比較明確,且大部份都已透過法律條文去規定,就把它叫做定型化形式化的行政行為。有一些正在發展中、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比較不明確的,或還沒有規定在法律裡面的,就稱為未定型非型式化的行政行為。

在台灣來說,規定這種定型與型式化的法律,主要就是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其分類的方法很多,我們把透過由行政機關本身,或者是需要跟相對人透過協商程序才做出來的,分成單方的行政行為與雙方的行政行為。這也是多數學者分類的方式。單方的行政行為還可以進一步區分,如果長得像法律條文一樣,且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就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面。另外一種是針對特定的人與可能特定的人,其法律效果非常明確,譬如要求在三十天內強制搬離、或要求在一個特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等等。這種公權力行為,就稱為行政處分,同樣也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

 

行政罰法

行政罰則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處分,可以參考行政罰法第2條,裡頭提到其他種類行政罰,是從行政罰法第1條來的。除了罰鍰、沒入之外,還有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即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它用這種文字就代表它是一種行政處分,只是這種行政處分本身帶有處罰與制裁的味道,所以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處分。因為此種行政罰是行政法規裡面很重要、很主流的一種規定,因此有一部特別的法律來做基本一般的規定,這就是行政罰法。所以行政罰是規定在行政罰法裡面。

 

行政執行與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行政罰以及行政法,都有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透過這些公權力的行為,讓人民去負擔一些法律上的義務。」例如要求人民要在三十天內自行搬離現在的住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自行搬離」就是一個義務,你就是要去配合。行政法如果要處罰鍰的話,就得繳納金錢。搬離和繳納金錢都是法律上的義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必須去貫徹這個法律上的義務,否則就會失去法律上面的公信力。而為了要貫徹這個法律上的義務,就必須要透過強制力。這種強制力就是所謂的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有一部單獨的法律,叫行政執行法。還有一種用勸告、說明的方式,這種叫做行政指導。行政指導跟前面的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罰、或是行政執行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前面提到的命令、處罰等都比較硬梆梆,而行政指導比較軟,可以參考它的定義,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對象利用指導、勸告、勸喻或指引等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力的方式,即為行政指導。現在很多企業擁有的資源不亞於一個國家,為了靈活起見,就設計了行政指導這種公權力行為,而其也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面,雖然不算是那麼正式的公權力行為,但因為行之多年(例如陳情也算行政指導),因此也是放在行政程序法裡面。

以上除了陳情外,都是屬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為行政機關的單方面行為。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目前還在發展中的,就是「行政契約」。它比較像是民法中的契約,透過行政機關與人民雙方訂定,訂定之後大家就去遵守。以上就是行政作用的主要類型。

 

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之考試趨勢分析

以目前考試的範圍來說,集中在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這三個部分。把這三個法律再做細分,集中在這裡的行政作用就是包含單方的命令、處分、處罰、執行、指導與陳情;而雙方的部分就是行政契約。至於另一種未定型或正在發展中的,非形式化的行政行為,其實是目前還在發展中的一個問題。像是環保署去安排民眾與廠商之間的公害糾紛的協議或是環保的協議等等,這些協議又不完全是行政契約,因為這是民眾與廠商之間的糾紛,在法律上屬於私人之間的,但這裡面又有非常濃厚的公權力色彩,所以也無法將它定位成純粹的民法契約。這種環保契約或環保協議,它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我們要如何去定位它?其實都是還在發展中的一個問題。從考試的角度來說,因為它還在發展中,呈現一個不是很穩定的狀態,所以出題機率可能也不是很高。因此我們平常在準備或是在上課的時候,都是以形式化或者是定型化的行政行為為主。

 

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

行政組織及公務員法其實是兩個不同單元,只是因為因為公務員都在行政組織裡面,所以在課程設計中通常會把這兩種放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有各自要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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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可以看到上圖行政組織的部分分成兩個,一個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另一個就是地方制度法。這樣分類其實是因為我們的憲法在設計上是中央跟地方分權,所以在行政組織這邊,也可以分成中央的行政組織與地方的行政組織。中央的行政組織主要就是規定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部法律其實蠻新的,大約在民國91 、92年時通過,之所以通過是受到憲法增修條文的影響,憲法增修條文的第3條第3項中有規定,行政機關應該用法律做一個準則性的規定,即立法者有義務要去訂定大的原則(例如把中央的行政機關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大概有哪一些種類、數目大概有多少、這些種類本身有哪些特色,人員應該怎麼安排,做一些基本的規定),因此當時在制定的時候就先透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中央做一個初步的規定。地方部分,雖然是有一個地方組織行政通則,但這通則其實是比較早的法律,目前也一直都在調整當中。所以目前對於地方行政機關,主要都是以地方制度法為主。

而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的行政組織,在學理上還可以再區分為: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此為中央以及地方行政組織中最傳統的四大分類。

行政主體:比較像是一種概念,它也是受到民法的影響,大家都知道民法裡面有權利主體(權利主體即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與負擔法律上的義務的一個主體),而行政法也受到民法的影響,有行政主體的觀念,可以主張行政法上的權利與負擔行政法上的義務,此比較偏向觀念與概念性的組織型態。

公法人、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實際上的組織中,最高的位階就是公法人,在我國公法人又分成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與行政法人這四種。公法人其實就像公司一樣,在一個公司裡面實際在做事的有董事、監察人、代表人等,而在公法人裡面實際上在做事的就是行政機關。這也是一個虛擬的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有點類似於董事或監察人,為行政組織裡的中堅或核心。在行政機關裡面又可以分成很多小的內部單位,所以由大到小排序的話,順序就會是: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機關→內部單位。

行政組織的新議題

從行政學的發展,或是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來看,過去強調的是大的政府,所有的事情都應該由政府幫我們搞定,所以行政組織的規模非常大。然而由於此種方式受到財政上預算的壓力加上全球化的影響,各國的政府在1990年以後,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行政效率與行政效能方面的困難。因此目前在行政學或行政法上,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就是如何引進民間的活力,來分擔本來是政府應該做的行政任務,此觀念在行政法裡面就稱為「私人履行公共任務」。原本行政任務是由公部門來負責的,然而有時候基於效率、專業或是預算的考量,不見得所有的事情都必須由政府通包,可以透過某些方式獲得民間的力量來提供協助。

常見的私人履行公共任務的型態有幾種:

1. 行政程序法裡面的行政委託,或稱為委託私人履行公權力。

2. 行政助手

3. 專家參與。為比較新的發展形態。

4. 行政法上面的公司

5. 公辦民營

私人如何去履行行政任務?履行行政任務的時候它們的法律界線在甚麼地方?在憲法或行政法上面有沒有什麼問題?實體的內容該怎麼去遵守?程序上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項?這些都是行政法發展的重點。

 

公務員法

行政法中的公務員法並沒有像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組,主要學習的就是公務員法,裡面的考銓、各國人事行政等,都會接觸到很多很細的公務員法。另外一個要考公務員法的類科就是高普考政風,裡面公務員法的範圍就比行政法裡公務員法的範圍要廣很多。至於行政法裡的公務員法,就是一些基本的觀念。

對於國家考試來說,公務員法中第一個重點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因為公務員是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裡面的義務人,受到前面講過的特別權力關係的影響,因此跟一般的國民比起來,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受到的限制比較大,來自於服務機關的侵害或是限制也會比較多。在現在普遍重視權利保障的時代,要去保護這個特殊的族群,在法律裡面就有一些特殊的設計,這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重點。

第二個重點,就是公務人員的責任,包括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及公務員懲戒法,這也是傳統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的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裡面的行政責任,就稱為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理的責任即稱為懲戒。懲處與懲戒之間的關係是如何?懲戒與刑法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這也是公務員在這個部分主要說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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