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4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 號 |
項目 | 日期 | 說明及注意事項 |
1 | 報名 | 102 年10 月15 日起至 102 年10 月24 日下午 5 時止 |
1.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網路無 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送報 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報 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務請於102 年 10 月25 日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報名 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規定寄 送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2.網路報名系統將於10 月24 日下午5 時 準時關閉,逾期無法報名。 |
2 | 寄發入場證 | 預定102 年12 月26 日 寄發 |
1.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依據應考人於報名填具之資料 以郵簡方式製發,請詳實登錄個人履 歷資料。 2.如於102 年12 月30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 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如仍未及於 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電洽考試承辦單 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 資訊,並於考試第1 天第1 節考試開始 前40 分鐘,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 卷務組補辦。 |
3 | 考試日期 | 第1 梯次:103 年1 月11 日 |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一。 |
第2 梯次:103 年1 月12 日 |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二。 | ||
4 | 公布測驗式 試題答案 |
103 年1 月13 日 |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 |
5 | 試題疑義提 出期限 |
103 年1 月13 日起至 103 年1 月17 日止 |
詳見本須知第13 頁「共同注意事項」參 、試題疑義。 |
6 | 榜示 | 預定於103 年3 月5 日 榜示 |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
7 |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
預定於103 年3 月5 日 榜示之日起3 日內寄發 |
1.網路報名時,請詳實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俾利寄發。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逾期 不予受理。 3.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 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
8 |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
103 年3 月6 日起至 103 年3 月17 日止 |
1.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2.因103 年3 月15 日為星期例假日,故 順延至103 年3 月17 日止。 3.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七之格式或至考 選部網站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
貳、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考試梯次 | 類科 | 暫定需用 名額 |
考試梯次 | 類科 | 暫定需用 名額 |
第一梯次 | 一般行政 | 94 | 第二梯次 | 統計 | 6 |
會計 | 7 | ||||
第二梯次 | 社會行政 | 8 | 經建行政 | 3 | |
人事行政 | 3 | 地政 | 9 | ||
勞工行政 | 2 | 圖書資訊管理 | 7 | ||
教育行政 | 3 | 廉政 | 7 | ||
財稅行政 | 35 | 交通行政 | 4 | ||
金融保險 | 6 | 電子工程 | 17 | ||
合計15 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11 人 |
※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等相關資料請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考試公告或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二、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項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各類科錄取名額及標準,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有關錄取分發職缺事宜,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 年9 月18 日總處培字第10200491141 號函載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六、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02)82366675 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02)23979298 轉分機531 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報考第一梯次應於民國85 年1 月10 日以前出生者,報考第二梯次應於民國85 年1 月11 日以前出生者),得應本項考試(本項考試無學歷限制,免附繳學歷證件)。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 年12 月31 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依民國102 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薪資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 年6 月22 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 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初等考試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 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 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
11,635 元 | 17,710 元 | 29,345 元 |
附件一
附件二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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