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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谷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
重點在於「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這個「刑」的意義為何。
一、刑的意義是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103年6月4日修法前,條文以及實務見解仍為是「宣告刑」,但修法後已不僅限宣告刑,連執行刑亦有適用。
※67年第一次刑庭決議 (不再援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謂原審判決之刑,當指宣告刑而言。第二審宣告刑如不較第一審宣告刑為重,縱令其所定之執行刑較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重,苟與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無違,即不得指為違法。其數罪併罰,一部經上訴改判,嗣以裁定另定執行刑時亦同。但為貫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保護被告之立法意旨,第二審所定之執行刑或另以裁定所定之執行刑,以不較重於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宜。
◎考古題觀摩
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第二審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103年四等法警】
完整的內容 請參考 國考專門店 刑事訴訟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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