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8
中央造幣廠 103 年駐衛警察甄選簡章
重要時程表
試別 | 工作項目 | 日 期 | 備 註 | 負責單位 |
第 一 試 : 筆 試 |
報名期間 | 103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09:00 起至 10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18:00 止 |
一律採線上報名。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網路查詢及列印入場通知書 | 103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09:00 |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及列印。 | ||
測驗日期 | 103 年 7 月 27 日(星期日) | 設台北考區。 | ||
試題與選擇題解答公告 |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2:00 |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
||
試題疑義申請 |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09:00 起至 103 年7 月29 日(星期二)12:00 止 |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 ||
測驗結果查詢 | 103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09:00 |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恕不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 ||
測驗成績複查申請 | 103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09:00 起 至 103 年8 月16 日(星期六)18:00 止 |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 院網站申請,逾期或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 受理,複查成績以一 次為限;複查結果於 103 年 8 月 19 日(星 期二)前以限時掛號 寄發通知,並輔以手 機簡訊通知。 | ||
第 二 試 : 術 科/ 第 三 試 : 口 試 |
網路查詢及列印入場通知書 | 103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09:00 | 請至中央造幣廠網 站查詢及列印,並請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前(郵戳為憑)限時掛 號郵寄報名資格條 件佐證資料至中央 造幣廠,以利資格審 查。 | 中 央 造 幣 廠 |
測驗日期 | 103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 | 請至中央造幣廠網站查詢。 | ||
錄取名單公告 | 103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09:00 | 請至中央造幣廠網站查詢;書面錄取通知另行寄發。 |
壹、甄選類別、名額、資格條件及考試科目
一、 資格條件: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性別:不拘。
(三) 年齡:不限。
(四)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
1. 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2. 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3. 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五) 體格標準:
1. 報考者須無不堪勞動或其他原因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
2. 報考者於第一試筆試錄取後,須通過第二試術科體能測試 1,200 公尺跑走(一律採合格制,不另予計分,未通過即淘汰),方可參加第二試術科交通指揮及第三試口試。
※有志報考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錄取人員報到時需檢附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 其他: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8.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9. 其他依有關法令不予進用者。
(七) 因工作性質特殊,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者尤佳。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資格條件不合或無法勝任駐警工作者,請勿報名;如於第二試術科或第三試口試時發現即終止考試,或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取消錄取資格。
二、 錄取名額、筆試科目及工作性質:
類別 | 名額 | 工作性質簡述 | 甄試科目及成績比率 |
駐衛警察隊
隊員 (F9901) |
2 | 中央造幣廠為國家流通硬幣鑄 造機構,為確保廠區及解幣安 全,依規定設置駐衛警察隊。警 衛勤務採三班制並配置槍械,另 常年訓練包括手槍射擊訓練、消 防救災演練、體技能訓練等。 | 1.國文及英文占 10% 2.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 占 15% 3.刑法概要占 15% |
貳、報名期間、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期間:103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09:00 起,至 103 年 7 月 17 日(星期四)18:00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選簡章同時建置於中央造幣廠(http:// www.cmc.gov.tw)及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選人員請先詳閱報名應試說明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新台幣 30 元後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
參、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筆試日期:103 年 7 月 27 日(星期日)。
節次 | 預備時間 | 測驗時間 | 測驗科目 | 題型 |
第一節 | 13:30 | 13:40~14:40 | 國文及英文 | 選擇題 |
第二節 | 15:10 | 15:20~16:20 | 警察勤務條例及 警械使用條例 |
選擇題 |
第三節 | 16:50 | 17:00~18:00 | 刑法概要 | 選擇題 |
註:選擇題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 |
(一)測驗地點:預定於台北考區辦理,試場配置將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3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09: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測驗地點及應試注意事項,並直接由網頁列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
(二)請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 術科測驗及口試日期:103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
(一)參加第二試術科測驗為錄取名額 15 倍以內。
(二)達參加術科測驗標準者,請於 103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09:00 起至中央造幣廠網站查詢及列印入場通知書。
(三)經公告得參加術科測驗資格者,須於 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前(郵戳為憑),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33353)桃園縣龜山鄉振興路 577 號「中央造幣廠人事室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均取消術科測驗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報考人個人相關資料,含文件資料檢核表、個人資料表及自傳各 1 份(相關表單請於 103 年 8 月 20 日由中央造幣廠網站公佈欄下載使用,其中文件資料檢核表並須簽章同意授權中央造幣廠在本次甄選事務運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畢業證書影本 1 份(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4.其他相關資料:如專業證照、技術士證、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影本(作為口試評分之參考依據,請儘量提供)。
(四)除錄取及備取人員外,報考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欲索回者,請檢附掛號回郵信封,俟錄取名單公布後原件寄回。
肆、進用及待遇
中央造幣廠駐衛警察錄取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審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比照分類職位 2 等 1 級試用,月支新台幣 37,370 元,試用期為 4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正式派用,不合格者依中央造幣廠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錄取者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或考試(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及格資格核薪,曾任警察或軍職年資不予提敘。
資料來源:金融研訓院
延伸閱讀:
公職/就業考試日程表(不定期更新)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