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7

主旨:公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筆試試題及答案。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簡章辦理。
公告事項: 
一、環保常識及交通法規科目筆試試題及答案(答案為試題選項下畫線部分)。(如附件)
二、依據甄試簡章柒、筆試試題及答案疑義處理,本甄試筆試試題及答案係由公告之環保常識筆試題庫內抽題測驗,及103年10月1日前施行有效之交通法規為命題範圍,因此不予受理筆試試題及答案疑義之申請。
三、依據本甄試簡章規定,本筆試測驗成績單預計於103年11月7日寄發,103年11月7日於本處網站、台北人力銀行網站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告參加第2階段路考測驗名單、測驗日期及地點等相關資訊,請應考人留意。

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環保常識試題及答案 103年儲備駕駛甄試交通法規試題及答案


資料來源: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公告「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筆試測驗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

2014-10-15

主旨:有關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本處辦理「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筆試測驗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

依據:依臺北市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本處辦理「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簡章辦理。

公告事項: 

一、筆試科目:環保常識、交通法規2科,各50題。

二、筆試時間:103年10月26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40分,筆試開始後,逾10分鐘不得入場,未滿30分鐘不得出場。

三、筆試測驗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36巷15號),試場分配表如附件。

四、筆試測驗規則說明:

(一)本次筆試測驗採電腦閱卷,請使用2B鉛筆及橡皮擦作答,倘非使用2B鉛筆或劃記不清楚致電腦無法讀卡者,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測驗當日請攜帶准考證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應試,並請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提早抵達考場確認試場及座次。

五、筆試測驗之交通路線:

(一)聯營公車:市立工農站:32、212(直行)、263、232、270、284、611、281、902。
(二)捷運:板南線市政府站3號出口或永春站2號出口。
六、其他:本次筆試考場未提供停車場停車服務,請考生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至試場應試。

資料來源: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儲備駕駛」甄試簡章

2014-09-17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95年4月14日府授人一字第09530282400號函、95年4月28日府授人一字第09530293300號函、103年7月11日府授人管字第10312295900號函暨103年8月26日府授人管字第10312890500號函。
二、就業服務法
三、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
四、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五、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七、勞動基準法。


貳、錄取名額
一、儲備70名
(一)一般類組49名
(二)保障類組21名【資格條件請參閱本簡章肆、四、(二)】
各保障類組名額如下:
1、 中高齡失業勞工:6名
2、 結構性失業勞工:6名
3、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勞工:2名
4、 低收入戶失業勞工:4名
5、 原住民:2名
6、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3條人員:1名
二、各保障類組名額未足額錄取時,其餘名額列入保障類組未錄取名額擇優錄取。


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北市設籍滿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設籍須滿10年(即93年10月2日以前設籍者)。
二、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者。
三、領有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之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1年以上者(即102年10月4日以前取得駕駛執照者)。汽車駕照最近3年內曾經吊扣、吊銷處分者,不得報名(本項採報名後審查,不符合本項規定者請勿報名)。
四、本次應考人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依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定,且須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僱用為環保局駕駛: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肆、報名相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日止(上午9時至下午5時),為期3天。

二、 報名方式:一律現場報名,報名保障類組身分有數種以上者,僅能擇一種報名,一經選定即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重複報名2類組以上身分者,納入一般類組應試。
三、 報名地點: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地下1樓會議室(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地下1樓。)。
四、 報名應繳文件:應繳表件不齊全者,一律不受理報名。參加甄試者之報名資格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與規定不合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報名一般類組者:請依下列順序置放,並自備繳交文件之影本。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子謄本亦可。
6、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二)報名保障類組者:請依下表「應檢附文件」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報名。

特定身分別及說明 應檢附文件 備註
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58年10月2日以前及38年10月2日以後出生者),且無工作者,並須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最近1週內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7、 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附件3)
8、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年齡認定以本次甄試報考截止日期計算。
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原因之一離職之非自願失業勞工,並須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最近1週內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7、 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附件3)
8、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9、 最後一家離職退保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影本。
事業單位拒絕開立結構性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者,請檢附切結書。(附件4)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勞工:係指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並具下列條件人員:
依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10、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11、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最近1週內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7、 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附件3)
8、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9、 符合各款之一者,請檢附以下相關文件影本證明:
事 由 檢附證明文件
依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
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
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10、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11、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獨力負擔家計者: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15-65歲受撫養親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別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1、報案紀錄文件。
2、訴訟案件資料。
3、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4、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5、實地訪視。
6、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7、公文或轉介單。
8、相關因素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失業勞工:指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並須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最近1週內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7、 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附件3)
8、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9、 臺北市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影本。
 
原住民:須設籍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者(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3條人員:指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即103年6月2日以前設籍者),有「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3條(即一、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二、遭受家庭暴力者。三、遭受性侵害者。四、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五、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六、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2)
3、 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103年 7月2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4個月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 25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符合各款之一者,請檢附以下相關文件影本證明:
事 由 檢附證明文件
夫死亡者 除戶或相關證明
夫失蹤者 警察局開立行蹤不明證明
夫入獄服刑者 服刑證明
夫重大傷病者 屬於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證明書
遭受家庭暴力者 判決書、保護令、曾經受暴證明(如: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政府家防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件等)(以上皆影本)
遭受性侵害者 同上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伍、甄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本次甄試分筆試及路考2階段,第1階段筆試成績一般類組應達70分以上,保障類組應達60分以上,再依各類組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前210名人員進行第2階段路考測驗(以各組應試組別錄取人數之3倍計算:一般類組147名、中高齡失業勞工18名、結構性失業勞工18名、獨力負擔家計失業勞工6名、低收入戶失業勞工12名、原住民6名、原住民扶助婦女3名),第2階段路考成績應達70分以上,筆試及路考成績按比例合併計算,總成績為100分。
一、筆試:佔總成績50﹪,採測驗題方式及電腦閱卷
(一)環保常識40﹪
(二)交通法規60﹪(含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機械常識)。
二、路考測驗:佔總成績50%,測驗項目:倒車入庫、曲線進退、路邊停車、曲巷調頭、上下坡道、狹橋、鐵路平交道、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等項目。

※環保常識題庫請參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www.eso.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專區」或台北人力銀行(https://www.okwork.gov.tw)「市府約聘僱人員招考專區」。


陸、甄試日期、地點公告
一、筆試:筆試日期與地點於 103年10月15日公告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下列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http://www.eso.taipei.gov.tw
(二) 台北人力銀行:https://www.okwork.gov.tw
(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www.dep.taipei.gov.tw
二、路考測驗:
參加路考測驗之名單及測驗日期、地點等相關資訊,將於103年11月7日寄發及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並寄發路考測驗通知,未接獲路考測驗通知之人員亦請務必上網查看,避免漏接郵遞通知。


柒、工作待遇及福利
一、工作性質:擔任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式公務車輛駕駛,負責環境清理、資源回收作業、廚餘外送、垃圾清運等相關工作。
二、工作區域:以臺北市為原則,及其他外縣市指定的地點。
三、凡經公告錄取者,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甄試簡章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次進用之儲備駕駛依行政院頒布之工友管理要點『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所列之工餉第7級150薪點核支薪給,並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暨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核給清潔獎金及駕駛安全獎金,以上合計約新臺幣3萬7,845元。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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