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4

考試院關院長中2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公務人員考試程序之一環。近3年來公務人員考試計有21人於訓練期間之表現不適任,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訓練資格,無法成為正式公務人員。

  關院長表示,保訓會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主管機關,為國家掄選適任公務人員,更為保訓會遑而不讓之使命。近3年來公務人員考試計有21人於訓練期間之表現不適任,其中不乏因品德操守不良、工作及學習態度不佳等因素導致,經輔導與指正後仍未有所改善,為落實採優汰劣政策,並為國家掄才把關,由保訓會廢止渠等人員之訓練資格,而無法完成考試程序任用為正式公務人員。

  未來,保訓會將賡續秉持嚴謹之態度,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效,為國家嚴選適格、適性、適才之公務人員,以提升國家人力資源,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規劃部分公務人員考試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

2013-07-12

考試院院會1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之可行性分析報告」一案,分2階段實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第1階段先以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特考為實施對象,預計於103年8月31日前推動;至第1階段高普初考(含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無隸屬關係之特考)及第2階段之推動期程、法制研修及配套措施等,俟再行深入研議,另於適當時間報考試院。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加強考用配合、提昇公務人力素質及施政品質,將配合任用需求人數,適當增加錄取人數外,訓練階段再擇優錄取,考試院自101年3月起,陸續針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或未占缺訓練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是否全面採行未占缺訓練或分階段規劃實施之可行性等議題,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析,由銓敘部擬具分析報告提報本屆第211次會議討論,並經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

  黃秘書長並說明,案經101年12月6日及本(102)年6月20日召開2次審查會審查竣事,審查報告提今日院會討論通過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未占缺訓練之推動期程
第1階段之特考部分(用人機關與申報考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特考),預計於103年8月31日前推動;至第1階段高普初考(含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無隸屬關係之特考)及第2階段,牽涉層面較廣,為期周妥,將就其相關推動期程、法制研修及配套措施等,再行深入研議。

二、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利義務衡平
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權益趨於一致,銓敘部將於102年7月公告,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不一致之函釋;考選部則配合於各項考試報名應考須知內載明,俾利應考人有充足時間了解;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刪除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國家考試一律禁止使用公文圈圈申論尺,自102年高普考試適用

2013-07-02

有關坊間販售之公文圈圈申論尺,國家考試可否使用一事,考選部說明如下:

 為求審慎,考選部經開會研商決議,公文圈圈申論尺明顯將公文程式載於其上,已逾越一般輔助作答整齊文具之必要程度,影響考試公平性,爰所有國家考試一律禁止使用,並自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開始適用。應考人如於考試期間使用該物品,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1款「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物品」之規定,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特別澄清,有關坊間販售之公文圈圈申論尺,並未經考選部審核,所聲稱之國家考試專用並非事實,應考人請勿輕信。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即將於7月5日起舉行,考選部再次提醒應考人,自本項考試開始即禁止使用公文圈圈申論尺,請應考人切勿攜帶進入試場,以免違反試場規則規定招致扣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2013-05-23

考試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配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規定,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相關規定。

  黃秘書長又指出,自民國100年1月19日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已不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爰刪除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2013-04-12

考試院院會1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於民國86年7月25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後,計9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並將涉及考試錄取人員重大權益事項納入規範,除修正第5章章名外,共計修正15條條文。

  黃秘書長指出,本次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而檢討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增訂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二、增訂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津貼,及明定計算方式。
三、增訂延長病假及捐贈骨髓或器官者給假規定。
四、修正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事由及相關規定。
五、修正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實務訓練成績提交考績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
六、增訂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僞造或變造之證件,基礎訓練測驗舞弊,以及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等情事者,予以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黃秘書長再指出,本次為落實法律保留原則而檢討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將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方式等屬於受訓人員重大權益事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明文規範。
二、並增訂基礎訓練成績複查的程序,及有關基礎訓練受訓人員如因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訓練成績達及格標準者,予以補行及格的規定。

  黃秘書長並強調,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為與其母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用語取得一致,本次修正該辦法第五章章名外,並增訂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應行迴避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修正外語口試規則

2013-04-12

考試院院會11日通過外語口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民國101年1月3日修正發布之口試規則及實務作業彈性需求,落實外語口試程序及評分標準化,提升外語口試之信度及效度。

  黃秘書長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外國語言部分增列越南語及印尼語。
二、外語口試方式增列得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之方式,以強化選才彈性。
三、修正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2至5人為原則;各項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四、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五、為因應外語口試流程結構化之目標,增列外語集體口試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的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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