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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本(102)年10月17日召開第256次院會修正通過考選部研提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22條修正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向來以單選題行之,惟以測驗評量功能而言,複選題型較能測量應考人擴展、深入或多重的知識與推論能力,可降低應考人猜測因素之影響,並可依據應考人了解知識之程度,採部分給分方式。考選部為積極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爰研發複選題型,期能逐步推動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列考複選題。

為進一步推動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作業,考試院前於101年4月16日修正發布命題規則,其中第5條第1項增訂第14款:「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賦予國家考試必要時得採用複選題型作為評量工具之法源。茲因命題規則已將複選題列為命題題型之一,且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牽動後續試題評閱等試務措施之變革,為完備法源依據,區分測驗題單、複選題之評閱規定,爰修正閱卷規則第19條、第22條規定,並新增第19條之1(明確定義複選題正確答案之選項數)、第19條之2(明定單選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條文及複選題計分方式表。

考選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第19條

區分單、複選題「答對」之定義,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為答對。複選題各題各選項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該題為全部答對;部分相符者,該題為部分答對。

二、增列第19條之1

為明確定義複選題正確答案之選項數,俾利命題委員命擬試題有所遵循,應考人作答不致混淆,增列第19條之1:「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三、增列第19條之2

為保障應考人權益,單選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宜明定於閱卷規則,增列第19條之2:「(第1項)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第2項)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

四、修正第22條

鑑於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採部分給分,應考人實際得分與複選題每題題分未必等同,為期明確,本條修正為:「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得分總和計算之。」

由於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採行複選題,已有法源依據,為期周妥,考選部將召開會議研商103年各種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之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並詳細規劃作業時程。國家考試採用複選題制度正式實施後,亦將於半年內予以檢討。本案經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於考選部網站,以供查詢。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院修正閱卷規則部分條文

2013-10-17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閱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提升評量效能,國家考試必要時得採用複選題型作為評量工具,為完備相關法制,於閱卷規則增列複選題之評閱及計分規定,俾利將來進行複選題評閱時有所依循。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複選題每題有5個選項,其中至少有2個是正確答案。
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採部分給分,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2個選項(不含2個)者,該題以0分計算。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通過國家考試重閱及補錄取之適用範圍處理原則

2013-10-17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考試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之適用範圍處理原則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國家考試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之案件,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固以個案拘束為原則,惟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之事由態樣繁多,為建構更為周妥完備之國家考試試卷重新評閱機制,以維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宜視不同態樣性質採行適切之作法。日後,國家考試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時,將以個案救濟為原則,並依合理且一致之標準重新評閱;但若屬試題發生錯誤、參考(公告)答案錯誤或疏漏、評分標準錯誤或變更、整體申論式試卷評閱顯已違反評分原則、其他具通案性質之典試疏失等情形,則採通案救濟,就未獲錄取者之試卷重新評閱,重新評閱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予以補行錄取。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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