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1

考試院院會21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二。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案是配合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法律授權條文及應考資格相關規定,另外,考量權益衡平與兵役政策調整,所以刪除男性應考人兵役條件限制,以及因應海巡人員任務需要,體格檢查項目增訂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上開應考資格及體格檢查之修正涉及應考人權益,故自104年1月1日施行。

黃秘書長並表示,應考資格部分,為配合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之變革,兼顧應考人應試權益且符合機關用人需求,於四等考試海洋巡護科別之航海、輪機等二組別應考資格,分別增訂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得應該二組別考試之規定。

應試科目部分,鑒於海巡勤務為推展海岸巡防工作之手段及達成之憑藉,故依用人機關建議,各等別、科別均列考海巡勤務有關知能,即三等、四等海巡行政以外科別增列專業科目「海巡勤務」、「海巡勤務概要」,五等考試專業科目「海巡法規大意」修正為「海巡勤務大意(百分之四十)與海巡法規大意(百分之六十)」。另就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之「海巡行政」科別所需主要核心職能修正專業科目,分別增列「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一科,並將「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程序法概要」分別修正為「行政法」及「行政法概要」。

黃秘書長並指出,為避免應試科目增修幅度過大,應考人準備不及致影響權益,上述應試科目之修正,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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