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絕對有解」系列為大家解析甫結束的103年高普考行政法考題。從申論題的命題趨勢來看,本次一般行政類科與法制類科都出現了多小題式的題組考題。這種題目最能測驗考生對於整體行政法爭點的掌握與記憶能力,還有就是考生對於解題的時間掌控是否得宜,也會大大影響分數的高低。至於選擇題部分,命題愈來愈靈活,死背法條的題目更少了,如果沒有徹底理解並且針對重要法條與實務見解來記憶,要考高分,真得不容易

壹、申論題

題目一:

◎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103高考法制行政法)

【解題思維引導】

1.本題共計四個子題,出題者在各子題之間,是以全民健保法及管理辦法的「停止特約」相關問題加以串連,是目前申論題最常見的大型題組式考題。解這種題型,重點在於「各個擊破」!不需要害怕題目看起來很複雜,反而應該沈住氣,找出每一子題的爭點,把解題重點寫出來,就可以得到很好的分數。

2.第一則子題的爭點在「停止特約」、「停止支付醫療費」的法律性質。這已經是一個老梗式的爭點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5年決議,停止特約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處分。不過本題稍有一點特殊之處在於題目所問的「期限限制」。筆者猜測,這是出題者企圖混淆(或者暗示)停止特約的性質是行政罰,所以要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的3年期限限制規定。筆者有特別針對這一點在擬答裡點出來,供讀友參考。

3.第二則子題有關行政救濟途徑部分,在上一題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的決議裡就可以找到了。不過筆者另有補充管理辦法的複核以及健保法的爭議審議二個特別救濟途徑。爭議審議勉強不能算考試範圍以外部分,因為大家在法緒應該曾經上過。不過管理辦法的複核規定,就真的是「實力」問題了(筆者猜想知道的考生應該不多吧…)。

4.第三則子題考行政機關對人民主張公法不當得力的途徑,這也是萬年考古題。最近二年各種類科的行政法考題也是一再出現。這裡一定要出現的關鍵取分點就是最高行政法院採一般給付訴訟說,以及我國學者與高等行政法院參考德國反面理論,採行政處分說。

5.最後一則子題考行政處分與行政罰併存(一行為二罰)的問題,基本上與第一小題的關連性最強。具體來說,如果第一小題已經將停止特約定位為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再依法處罰,就不會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了。

6.最後一定要提醒大家的是,大型題組式考題最要緊的就是「時間控制」!切莫因為寫到無法停筆,以致其他考題倉促作答,這是最划不來的了。切記切記!

貳、選擇題

B   1.下列何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並未發生變動? (103高考-6)

(A)下級自治團體執行上級自治團體之委辦事項

(B)行政機關請求無隸屬關係之機關為職務協助

(C)行政機關執行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依法委託之事項

(D)上級機關代行處理原屬於下級機關應行使之權限

【解析】

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行政程序法之「權限委託」,以及地方制度法之「代行處理」,一般行政法學說均認為屬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僅行政程序法之「職務協助」因具備臨時性、暫時性,並非管轄權移轉之類型,而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一體原則之相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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