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8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二年及三年、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改為三年、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其他機關時,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及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依據等規定。
為利於新法之實施,所涉有關執行事項,均宜明定,考選部配合新法、相關考試法規規定、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全面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於同年3月11日報請考試院審議。案經考試院召開2次小組審查會完成審查,審查報告並提103年8月14日第11屆第297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